有關食品標示、宣傳、廣告 應依 (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)規定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(食品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用洗潔劑及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,
其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 易生誤解之情形。); 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(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。) 違者 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分別裁處至少 新臺幣4萬元及60萬元,合先敘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