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

發佈: 2025-02-20 瀏覽:

有關食品標示、宣傳、廣告
應依
(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)規定辦理
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
(食品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用洗潔劑及
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,

其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
易生誤解之情形。);
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
(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。)
違者
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分別裁處至少
新臺幣4萬元及60萬元,合先敘明。